(资料图片)
在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遇物业不配合,业主“有车却无桩”十分苦恼。那么物业到底有无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孟某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欲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要求出具物业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而后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以车库电容量不足、周边业主不同意、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孟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施工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充电桩的安装。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不让孟某安装是出于安全考虑,物业问询了周边19个车位的业主,9户不同意,5户同意,64%的业主不同意安装。根据长春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颁布关于充电桩的意见,需要征询周边业主同意,人防办、电业局、消防办等部门同意才可以安装。而且由于春季用电量过大,导致电梯等设备经常停止运行,所以物业没有同意进行安装。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故物业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孟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其次,用电人在生产生活中因用电需求扩大,原有用电容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向供电人申请电力增容。可见,小区用电容量不是物业的服务内容,而是供电人的供用电合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孟某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关于“周边业主不同意”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应当承认,安装充电桩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也正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允许孟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任、放弃对小区充电桩的维护和管理。不过,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是拒绝新生事物和新技术的理由,在孟某安装的充电桩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没有充分理由拒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孟某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孟某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标签:
在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遇物业不配合,业主“有车却无桩”十分苦恼。那...
2023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朋友圈一条“寻人启事”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巡逻一大队民...
谈到新华书店你想到什么?长春净月高新区有一家特别的新华书店,那就是“藏”在福祉大路的长春市新华书...
4月15日,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二期项目农安至德惠段辅道施工现场数十台压路机缓缓驶过,正式拉开了水...
4月17日,国家发改委消息显示,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