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三章检验与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资料图)
以下为摘取的部分条款,与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需求的网友息息相关: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于同一地点;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或者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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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彭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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