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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省税务部门持续加快退税速度,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那么,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收汇方面有什么要求?
8月18日,在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张远非给出“要点详解”。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张远非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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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栾喜良 摄影 蒋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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