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获悉,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公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调整次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陈志文
截图来源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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