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中国吉林网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吉林省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通知》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76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月。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图片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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