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明确,加强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对列入自治区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含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下同)。对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大型演艺、探险、游艇、潜水、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市新进、退出、变动的景区及管理方式等进行动态调整,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增的尚未列入分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属地化监管,暂由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依法依规负责出售门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试运行满2年后,对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的景区不再对外开放的,原则上应退出分级管理目录。
进一步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同时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强化景区门票及配套服务价格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景区门票价格和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停车服务价格监管,特别是对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及时移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纠正。对门票价格水平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景区,要尽快将门票价格降低到合理区间。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记者/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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