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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观察工资怎么算

  • 2022-02-18 16:44:06 来源:姑苏晚报

苏州市人社局解读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收入、休假等问题

本报讯(记者 邵群)当前,苏州正处在抗击疫情关键时刻。近期企业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涉及在此期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咨询较多。日前,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意见,提出“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答复意见”,市人社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首次申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按规定审批。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其批复时效在2022年到期的,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答复意见”提出,灵活安排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作时间。企业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此外,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答复意见”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市人社局倡议,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共同维护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苏州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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